律师解析:
经济补偿金与
社保部分的关系
1.经济补偿金性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
劳动者的一种
经济补偿。
它的目的是对劳动者因
劳动合同解除而可能面临的经济困难等情况提供一定保障。
2.社保费用性质: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并无直接关联。
3.经济
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以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里的
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不扣除社保部分。
4.结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应扣除社保部分,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以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以确保劳动者能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因业务调整与小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想以扣除社保部分后的工资为基数支付,小朱认为应按未扣社保的应得工资计算,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经济补偿金是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保障,与社保费用性质不同,社保用于特定权益保障,二者无直接关联。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明确规定工资是应得工资,不扣除社保部分,所以公司做法错误,应按小朱未扣社保的应得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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