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劳动合同出现任意一方试图单独变更的情况时,这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首先,如果
劳动者表现出未能胜任当前工作任务、技能和职责的状况,并且在给予适当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未能达到要求,那么用人单位便有权以单方面的方式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变动。
其次,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因
意外伤害而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且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工作状态,此时用人单位也将有资格对劳动合同作出相应的改变。
最后,当订立劳动合同时所参考的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动,以至于原有劳动合同变得无法落实并执行下去,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后,若双方仍旧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共识,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后,对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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