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
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
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
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
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
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
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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