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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可不可以跟企业签劳动合同

时间:2026.09.2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473人
律师解析:
返聘人员一般不能和企业签劳动合同。返聘人员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按照法律,他们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签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劳动合同后形成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成员,从单位领报酬并受劳动保护。但返聘人员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没办法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返聘人员和企业要签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等事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要是工作中出现纠纷,一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案情回顾:

小许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被一家企业返聘。企业打算与小许签订劳动合同,小许认为应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许指出自己已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则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妨。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小许作为返聘人员,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企业与小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返聘人员与企业应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在工作中发生纠纷,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而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因此,小许的主张合理,企业应与小许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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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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