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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重庆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3-02 16:04:49 已帮助45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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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并没有得到重庆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我该怎么办?
  只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属于一裁终局的争议,对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仲裁不服的,只有劳动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对于非一裁终局的案件,对仲裁裁决不服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到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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