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走妻
房产证进行
抵押新浪新闻讯:
广州的温女士和丈夫连某长期感情不和,连某从国企
辞职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后来,连某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温某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证。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
担保贷款34万元。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高额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8.613%的超额利息。连某身负
债务后不知所终,银行起诉。假冒签名的公证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
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销公证设立的抵押被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来清偿贷款。温女士通过
律师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应承担
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
房屋抵押权不当,予以纠正。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应该符合如下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
物权法规定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