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自由性,农村房产的购买与转让受到更为严谨的法律法规约束。
具体而言,农民的住房禁止向城市居民销售或出租,并且城市居民亦不得申请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住宅。
由于此原因,城市居民并不具有购买农村民居的资格。
其次,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具备使用该组织所分配的宅基地的权利。
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无法成为农村民房的购买者。
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家庭只能持有一处宅基地。
因此,即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购买民房时也需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