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产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程序。
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后,租赁双方需在三十日之内,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格、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重要资料,前往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在经过租赁工作人员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之后,他们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随后,这些材料将被送往第二级审查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由其签署最终的二审意见。
最后,租赁双方还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然后才能获得由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