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
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破产企业离
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
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
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
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
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
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破产企业中的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