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在并不以是否缴纳
工伤保险费为依据,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双方未订立
劳动合同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