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关于先试用3个月,试用合格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中的一部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知,《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一样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你所说的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