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你孩子的不幸,我感到非常痛心与同情,对于校方事发后的态度我感到十分的愤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
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仅就您所陈述的事实来看,学校对于你孩子的人身损害明显是具有过错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更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表现。我是
衡阳律师,如果您感到非常无助,可以与本
律师约见详谈。最后,愿您的孩子早日康复,重归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