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所得税(卖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
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
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卖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3、
土地增值税(卖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房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