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条款:
工伤保险基金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
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依据上述条款,工作危险程度高的行业,其费率高;在同一行业内,还分出不同档次,其档次的调整与上一年度所发生的
工伤事故频率有关,越少档次越低,缴费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