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时,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起三十日内要行使解除权,否则权利消灭;合同成立超二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二)被保险人年龄申报不实等情况,保险公司解除权同样受上述时间约束。
(三)其他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情形,保险公司要在合理时间发解除通知,需综合事件紧急程度、通知送达难度等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