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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要注意的事项

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的一个时期,所以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并没有在转正之后辞退有那么多的条件限制,但也不能说试用期内就能随便辞退员工,否则的话还是会承担责任的。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当注意事项:
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2.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4.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5.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各条款。
7.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不能随意辞退。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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