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须以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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