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可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便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公正作出裁决。
(三)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不经过开庭程序,仲裁庭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
(四)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
1.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