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后公司没钱,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公司是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法院查询公司账户、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资产情况,明确公司实际偿债能力。
(二)若公司确实无财产,审查股东是否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期但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或到期后未足额缴纳出资,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审查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通过转移公司资产、虚构交易等方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