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签署
劳动合同却遭解雇的情况,可能牵涉到
经济补偿以及
赔偿金的相关事宜。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若
劳动者在当前所在企业的工作时限已超过一整年后仍得到留用,则需按照每满一年便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来进行补偿;然而若是在过去六个月至一年前的时间段内得到了续约,那么将按一年时间算作一个周期;若工作时长未满六个月,将仅向该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实施了不当解雇行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即需要支付其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未向上述劳动者事先发出三十天书面通知而
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下,通常会支付所谓的“
代通知金”,其金额为该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收入。
然而,对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却遭解雇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代通知金,这取决于具体的解雇原因及实际情况。
若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构成
违法解除,那么很有可能并不存在代通知金的问题,取而代之的是直接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