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作为
劳动者的您在决定结束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事先批准。
通常情况下,若您希望
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 30 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 3 天通知),届时便可依法办理
离职手续。
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妥善保存有关提交
辞职申请的所有相关
证据,例如书面的
辞职信件、电子邮件以及短信等。
倘若有任何情况发生,例如领导拒绝批准并试图阻止您离职,从而导致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那么你有权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者提出劳动
仲裁的申请。
在此期间,务必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能够证实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以及薪酬待遇等各方面信息的有力证据,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