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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是什么

当企业出于经济原因而实施裁员行动时,必须遵守如下关键规定:
首先,如果要裁掉超过20名员工或者虽然人数未达到20人但是其比例达到了总员工数量的10%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在30天前将相关情况详细地告知工会或全体员工,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将裁员计划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裁员工作。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是因为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又或者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且在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仍然需要裁员的;再者就是由于其他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也可以进行经济性的裁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裁员时应该优先考虑留下那些与本单位签订了较长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另外,对于那些与本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也应给予特别的照顾。
此外,如果在裁员完成后的6个月之内,企业决定再次招聘新的员工,那么就必须通知之前被裁减的员工,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这些被裁减的员工。
最新修订: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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