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出于经济原因而实施
裁员行动时,必须遵守如下关键规定:
首先,如果要裁掉超过20名员工或者虽然人数未达到20人但是其比例达到了总员工数量的10%以上,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在30天前将相关情况详细地告知工会或全体员工,在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将裁员计划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只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才能正式启动裁员工作。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是因为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又或者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且在变更
劳动合同之后仍然需要裁员的;再者就是由于其他一些特殊的原因,比如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也可以进行经济性的裁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裁员时应该优先考虑留下那些与本单位签订了较长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另外,对于那些与本单位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
抚养的老年人或者
未成年人的员工,也应给予特别的照顾。
此外,如果在裁员完成后的6个月之内,企业决定再次招聘新的员工,那么就必须通知之前被裁减的员工,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这些被裁减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