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地区,关于
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未设定明确具体的法定标准。
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后予以确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一般不应低于劳动者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
工资的30%,且需以月为单位进行支付。
倘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当地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必须按照该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制定与执行均应遵循公平、合理、平等自愿以及
协商一致这四大基本原则。
倘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过于偏低,有可能会对该协议的
法律效力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