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在没有明确固定签订时间的劳动协议的情况下进行
协商解除,具体
赔偿标准往往完全依赖于双方及
见证人共同协商达成的共识。
然而,若由用工企业主动提出并获得
劳动者认同的协商解除方式,则应依照劳动者在该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来计算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原本的劳动协议中被认定的服务年限为准,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发放。
若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月份大于或等于6个月但是不到一整年的时间段,也会被视为一整年计算;而对于那些服务期低于6个月的劳动者,则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收入。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高于用工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有区级人民政府提前公布的本地区全年劳动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他们发放经济补偿的额定标准将参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执行,同时,对应向他们发放经济补偿的年限总和也不能超过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