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
退休人员再次受雇于原用人单位时所形成的并非是正规的
劳动关系,而往往是承揽类型的
劳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框架之下,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实际上就扮演着如同合同一般的角色。
那么当
雇佣合同尚未到期便遭到解职之时,究竟能否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请求补偿呢?这取决于该返聘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违约情况下的
赔偿事宜以及相应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
倘若协议明确指出,离职后若出现此类未到约定期限便解职的情况,必须承担何种赔偿以及
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那么自然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承诺。
可是,如果协议正文并无这方面的明文规定,那么想要利用类似于
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维权,恐怕就将面临诸多困难。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返聘协议的各项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对于所有与此次返聘相关的各类
证据,例如达成的返聘协议、实际的工作履历等等,都需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降低可能出现
纠纷时的追索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