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未缴纳
社保的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并无统一、明文的规定。
一般而言,若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
法规之规定为
劳动者缴纳相关的
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据此行使
辞职权而终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即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赔偿标准。
这里提到的“
月工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前十二个月内取得的平均收入水平。
然而,若劳动者提出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对之前欠缴的社保费用进行补缴,一般的处理方法是根据应缴未缴的社保费用总额进行补缴,其中既包含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也涵盖了劳动者本人应承担的部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体的
赔偿及补缴方案可能受到不同地域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