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
劳动者达到我国现行
法规所规定的法定
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随即终止。
同时,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亦无需对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有一点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尽管劳动者已经迈入了60岁的门槛,但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始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若此时用人单位选择与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根据此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劳动者在当前所在工作岗位上的服务期限来决定。
具体来说,就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为基础,每满一年就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过去的一年内已累计服务超过半年而不到一年的时间,那么其经济补偿将被视为按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若仅服务不足半年的,经济补偿将被折半计发。
至于这里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履行
劳动合同期间或是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12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水平。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往往还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以及用人单位解雇的具体原因,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评估,才能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