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通常来讲,若在劳动
合同有效期届满之际,由用人单位首先表示不再续约或通过降低续约条件迫使
劳动者不予批准
续签的情形,此时则应当对劳动者给予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为基础,参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法定比例进行计算,并以此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费用。至于六个月以上但未满一年的时间段,则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取值;反之,若不足六个月时间的员工,将按照半个月工资的额度进行经济补偿。在此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份中所获取的平均
工资收入。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的同一地区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向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执行,同时也要遵循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年的上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