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司部门搬迁后,若员工选择不跟随迁移,其是否有权获得补偿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如果搬迁行为导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动,致使原本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以期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达成共识。然而,如果经过双方的努力,仍然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之后,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一年;而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搬迁行为并未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员工选择不去新址工作,可能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