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搬迁事宜,是否享有相应补偿,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假如搬迁事件使得
劳动合同签订之际所依赖的诸多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动,以致于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经由雇佣方和被雇佣者双方共同协商,仍未能就如何修改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作为雇主的一方可以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被雇佣者其个人的意愿或额外支付给被雇佣者一个月的薪资之后,便可依法解除该份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向被雇佣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则按照被雇佣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若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里所提到的“
月工资”,是指被雇佣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然而,如果搬迁行为并未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可能并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