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与公司所签署的
劳务合同即将到期,而公司方却未能与您进一步商榷确立新的
合作协议时,尽管您仍然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此时,您大有机会向公司
追责。
然而,在此之前,我们建议您优先与公司进行充分洽谈以寻求解决方案。在这过程中,收集相关
证据(例如
劳动合同、薪资流水等文件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万一发生
意外事件,您可以凭此为依据寻求劳动
仲裁部门或法院的支持。如果经过洽谈之后仍无法达成共识,您有权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同时提出未签订新合同所需补偿之
双倍工资议题。若以上措施皆无效,那么我们敦促您立即前往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投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