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解除与雇员之
劳动合同关系,则须依照雇员所服务于本公司的法定时间给予相应
补偿金。即每一年服务期内应支付两个月的正常
工资作为
赔偿;倘若雇员在公司的服务期限未超过半年,则只需支付一个月的正常工资作为赔偿。
然而,如果雇员在公司服务了半年乃至一年但仍未达到一年时长,在此种情况下也将视为等同于一年的法定服务期限,此时理应向该雇员支付两个月的正常工资作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