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成绩无法达到要求,导致用人关系的解除程序具有
法律效力,在合法的规范范围之内,用人单位具备自主设定绩效考核标准的权利和自由。在上一个试用期阶段的绩效考核中表现不及格,自然表明对公司所设置的录用条件无法完全达标,因此,公司也有理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