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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终局与非终局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我们可以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各类裁决书上考察其效力等级,并据此划分出两类不同性质的裁决结果:即最终无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与具有最终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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