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单位协商,明确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和平解决问题。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三)单位逾期不支付,申请劳动仲裁,除工资外还可主张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四)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维权过程中,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拖欠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