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资纷争,以下为您介绍几种解决途径:
(1)调解。在
劳动关系产生矛盾时,
当事人有权向所在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寻求调解帮助。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内部,也可设立专门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职工代表、雇主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委员会主任通常由工会代表担任。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若已达成共识,各方应严格遵守;
(2)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
诉讼。对于
仲裁结果不满的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未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民事争议的
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协商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相理解与体谅,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化解
纠纷;(2)调解解决。在相关组织(例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通过公正、公平、合法的方式,明辨是非、明确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依据纠纷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4)诉讼解决。当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