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申请人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的法定
有效期为一年。该期限从
当事人实际了解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在
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内,若因拖欠
劳动报酬引发争议,则
劳动者有权随时
申请仲裁,不受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申请人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