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雇员于一个月份内满勤工作达15日,该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为其参保。依照惯例,各公司通常会在每月底进行申报操作,接着在下个月初进行申报确认并付费,在月中有可能就要进行实际扣除款项了,故如果这位员工在购买
社会保险后离岗,那么在月末时便无需再行申报;
2.反之,如果员工选择在月初辞去职务,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开始为其垫付相关费用的话,就无需为该月份的
社保费进行购买。若有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那么他们将会对因为未能享受相应社保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倘若雇员正是由于企业未为自己办理社保手续这个原因而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单位也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赔偿金。总体来说,公司未按照
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事宜的行为,实属
违法之举。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