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价值需具体评估,主要视乎相关方的主观意愿。具体而言,尽管所涉及的钱款数量有限(例如仅为数百元),我们依然必须从法律、
法规以及
合同法等政策性框架及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出发,看待维护这些权益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得适当的回报往往难以给出确定的答案,或许从财务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无需支付昂贵的
律师费以及受理费,那么因参加这类劳动
仲裁而产生的诸如
误工工资、
交通费等等额外费用未必能够得到补偿,然而从保护个人正当权益、鼓动雇主切实履行职责的立场出发,投入这部分资源还是具有价值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