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在休息日安排
劳动者进行工作而未能给予补休时,贵公司需赋予员工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日
工资数额百分之二百的额外薪酬。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对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的
加班费用精确定义了计算方法,即日工资应依照劳动者当月总工时数除以平均每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来折算。若贵司要求员工
加班却未提供合理的加班费用,此举实属
违法行为。
此外,贵公司在聘用员工并要求他们加班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避免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如非必要,贵公司不应安排员工加班,且一旦确须安排加班,必须依法依规地向员工发放配套的加班薪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