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新进员工正式开始在公司工作的那一天算起,在第三十日这个期限之内,本公司均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2、公司在对员工进行
试用期考核或仅仅是在头一个月的时间里并未为他们购买任何保险,这无疑是一种违反
法规的行为。
3、对于那些故意不履行法定责任,拒绝为新进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由国家设立的专职机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警告以及相应的
处罚措施,并且要求其限期进行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