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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的法律框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女性员工以及怀孕、分娩及哺乳阶段(即所谓的“三期”)内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是将予以保留而非解除的不可抗力因素之一;
由于劳动能力受损或部分丧失的工伤受害者;
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已经为雇主连续工作超过了15个自然年并且距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有5年以下时间的员工;
没有接受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正处于被医学诊断怀疑患有职业病并正在进行随访观察的阶段的员工;
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位列于不予解雇的违法行为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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