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便签署了
离职协议,依然可以采取劳动
仲裁这一手段。
如果在关于
离职补偿方面的问题上,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并且明确表达了对其他权益的自愿放弃,那么在这份协议签订之后,双方主体之间便没有了任何剩余的潜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程序角度来看,确实有资格
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实际上,当双方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时,
劳动者是无法进行重新反悔的操作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产生的雇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以下
类别的
劳动争议都应按照该法案进行处理:
(1)以确定
劳动关系为核心主题而引发的争议;
(2)涉及到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
终止劳动合同的所有有关争端;
(3)由于员工被取消职位、辞退解聘以及员工主动
辞职、离岗引起的各类
纠纷;
(4)围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等内容所引发的所有争端;
(5)关于
劳动报酬的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
经济补偿金的缴纳或是
赔偿金的发放等问题引发的各类争议;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其他适用于劳动争议范畴内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