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这种概念特指除了公开法定或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时长之外,正常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或是在双休日及国家
法定节假日期间也需继续进行工作。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加班事宜应通过劳资双方的共同商议来确定,强制和单方面决定加班的行为通常无法构成实际的加班情况。
然而,当
劳动者处于紧迫状况之下且不得不选择单方面加班时,雇主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关于认定加班的具体标准如下:
第
一,雇主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
二,在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中,如果雇主安排劳动者工作却未能给予相应的调休机会;
第
三,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如果雇主安排劳动者工作,则可以视为存在加班的现象。
只有在雇主明确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时间段内上班,才能够被视为存在加班的情况,若劳动者在未经雇主安排的情况下自行在这些时段内上班,可能会被判定不属于加班范畴。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