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已成功地进行了
公司注销程序,则其法定
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亦随之终止,从而无法对该法定代表人提
起诉讼。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前往所在地的
劳动部门提出
仲裁申请,或选择将负责接收并处理
清算资产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发起仲裁活动。倘若贵司仍处于
破产清算流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依旧持续,那么劳动者在向相关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时仍有权将该法定代表人作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