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问题,我们需因情况而定并进行详尽分析。
首先,当涉及到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时,占用正常假期并不构成法律上的
侵权或
违法行为,而仅属违规现象;
然而,尽管学生并不归类于劳动力市场中的
劳动者范畴,他们仍然是我国的公民,理应享有相应的休息权与休假权利。
其次,在教育领域,对于教师职业从业者而言,如果将原本属于
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占用并用作其他用途,那么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其支付合理的
加班费用;若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同时也未得到任何补偿性休假的教师,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
劳动法规的行为。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