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强行迫使员工主动离开工作岗位均属
非法行为。
若企业侵害
劳动者权益,违反
劳动法律、合同要求,擅自调整员工岗位以及降低薪资等行为,亦或以
暴力威胁等手段促使员工主动提出辞呈,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严重违背法律精神和职业道德的。
倘若员工对公司所作出的不法安排或者非合理性待遇有异议,他们完全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交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然而在这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及时有效地搜集相关
证据作为支撑,尤其是能够确证
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性证据更是至关重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