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怀孕期间,职员获得的薪资应依照往常的标准按时发放,不因怀孕而有所不同。
假期期间,公司所发放的
工资及
社保部门所提供的生育基金都不应存在重叠享受的情况。
生育津贴的精确计算方式通常为:
员工的每月
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休假的天数。
2、当企业已为职员购买了社会保障时,在休
产假期间,企业无需直接向雇员支付工资,而是应该凭借女性员工的生育证明,为她们前往
生育保险基金处申请生育津贴,以便用此笔生育津贴作为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然而,如若企业为职员支付的生育保险费用基数均低于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这将会使得女性员工实际获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此时,企业便需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充。
3、假如企业并未为职员缴存过社会保障,那么在他们休产假的时候,企业就必须按照正常出勤来付给他们工资。
在女性员工孕期内,雇主是无权一方面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的。
即使双方的
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劳动合同也要持续延长到小孩子出生后第一年,才能考虑与女性员工解约,除非女方坚持要终止合约。
《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