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针对持续就业经历的最新的認定標準通常會按照“滿足”一個周年年份的情況來確定為一年度的工齡計算價值。
在此過程中,我們必須根據實際的工作經歷時間長度來進行適切的確定。
如若存在工作時期限斷的特殊情況,那麼這些部份只能被歸類為通用工齡,並不能作為連續工齡予以賦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