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劳务契约之情况下,如
劳动者提出终止就业,雇主无权实行
工资扣除的措施。
然而,劳动者欲选择离职时,应履行预先告知的责任,也就是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雇主
递交书面通知。
如果未能提前给予通知,雇主可请求劳动者对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做出
赔偿,但不得将此作为扣发工资的理由。
对于任何未经授权而擅自扣留劳动者工资的企图,劳动者均有权向当地劳动
仲裁机构提起投诉和
申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